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6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鄭怡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聯暄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銘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秀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肆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三.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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