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691號
SLDV,100,司促,20691,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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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6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鄭怡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聯暄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秀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肆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三.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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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暄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