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6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信志即許維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漢武即許維華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福成即許維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叁佰伍拾叁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
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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