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603號
SLDV,100,司促,20603,201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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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永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瑞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玖拾壹
  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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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