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基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零柒佰壹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205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基源 │100年11月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56247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基源 │100年11月23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405538│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李基源 │100年11月23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62244 │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基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年11月7日止累計61,444元正未給
付,其中56,247元為消費款;4,197元為循環利息;1,0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 李基源於99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
元,約定自99年11月12日起至104年11月12日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22日止
累計449,632元正未給付,其中405,538元為本金;41,579元
為利息;2,5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 李基源於99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66,000
元,約定自99年11月12日起至104年11月12日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1月22日止
累計69,637元正未給付,其中62,244元為本金;6,381元為
利息;1,01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