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智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智鴻於91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6 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9,758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38,808元、已到期之利息650 元及違約金300
元)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8,808元自
96年10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300 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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