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317號
SLDV,100,司促,20317,201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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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智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智鴻於91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6 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9,758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38,808元、已到期之利息650 元及違約金300
   元)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8,808元自
   96年10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300 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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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