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2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宏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陸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
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
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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