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國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柒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20195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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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國森 431│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250332│0000000000│11月 15日 │ │點二三五 │
│ │元 │103 │起 │ │ │
├──┼───┼─────┼──────┼──────┼───────┤
│ 002│新臺幣│洪國森 540│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88068│0000000000│11月 15日 │ │ │
│ │元 │504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洪國森於民國97年4 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 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83434元及費用121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洪國森於民國90年6 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 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31046元及費用5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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