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035號
SLDV,100,司促,20035,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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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錢慧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肆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錢慧中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28,726元整。( 二) 利息計
  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 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1
  7 元整。( 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8,72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
  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起,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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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