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肆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給
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闕淑華於092 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0 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5,340 元整未
為清償( 含消費款101,937 元、已到期之利息3,103
元及違約金300 元)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101,937 元自100 年11月0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
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
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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