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029號
SLDV,100,司促,20029,201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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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闕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肆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給
  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闕淑華於092 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0 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5,340 元整未
     為清償( 含消費款101,937 元、已到期之利息3,103
     元及違約金300 元)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101,937 元自100 年11月0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
     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
     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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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