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904號
SLDV,100,司促,19904,201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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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羽鳳即葉宸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柒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9904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羽鳳即葉│100年11月13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00%│
│  │239367│宸宏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葉羽鳳即葉宸宏於99年6 月1 日向債權人借
     款300,000 元,約定自99年6 月1 日起至102 年6 月
     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
     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11月12
     日止累計244,777 元正未給付,其中239,367 元為本
     金;1,967 元為利息;3,44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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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