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月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復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壹佰肆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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