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761號
SLDV,100,司促,19761,201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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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榮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卉蓁即溫思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家豪即潘銘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零肆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七.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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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