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榮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卉蓁即溫思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家豪即潘銘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零肆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七.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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