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511號
SLDV,100,司促,19511,2011112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5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清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耀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