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玉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易不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玖佰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七.八八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嗣於於民國91年09月03日經財政部台財融( 二)
字第0910 038786 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復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證一) ,復於民國96年8 月13日
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960
0334970 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證二)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
先敘明。
(二)債務人黃玉蓮前於民國89年3 月22日,邀同連帶保證
人易不介、廖美雲及林整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1,710,000 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
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
定。現債務人等尚積欠聲請人473,998 元,及自民國
94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八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依約定
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
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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