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153號
SLDV,100,司促,19153,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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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1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桔子即魏夢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玖佰零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叁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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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