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112號
SLDV,100,司促,19112,201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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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廷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傳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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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