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廷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傳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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