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071號
SLDV,100,司促,19071,201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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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世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相對人謝世鐘於民國(下同)92年3 月31日書立現金
  卡貸款契約書乙份, 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
  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
  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
  額度6 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
  第七條)。
  ( 二) 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
  款,至95年3 月6 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63,5
  45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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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