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9025號
SLDV,100,司促,19025,201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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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0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啓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叁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90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啓銘  │100年10月29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3828 │     │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賴啓銘  │100年10月29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38812 │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啓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10月28日止累計56,498元正未給付,
  其中23,828元為消費款;29,07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 賴啓銘於93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元,約定自93年10月15日起至95年10月15日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
  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 貴行(即
  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
  人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
  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0月28日止累計7
  9,887元正未給付,其中38,812元為本金;38,443元為利息
  ;2,63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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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