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890號
SLDV,100,司促,18890,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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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涂朝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宜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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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