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8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振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一.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原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於民國99年4 月3 日將部分營業讓與予聲請人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並己依金融機構
合併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告,是以聲請人元大
銀行以合法概括承受原債權人之權利義務,特此敘明
。
(二)債務人溫振宇前於民國(下同)94年1 月4 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390,000 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
計算方式如貸款契約約定。詎料債務人100 年7 月起
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尚餘本金161,473 元,
及自民國100 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行放款
基準利率加計7.75% 合計機動計息( 目前年息為11.7
3%) ,暨自民國100 年8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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