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803號
SLDV,100,司促,18803,201110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精躍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彥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梅珍即詹寓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捌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