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7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秀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新臺幣柒拾貳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 蕭秀鈴 於民國(下同)92年08月27日書立現
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
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
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
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及核准
貸款額度3.6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
定事項第七條)。
二、 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
款,至95年03月06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幣38,6
33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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