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孟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智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錦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玖萬柒仟陸佰肆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蔡孟娟向聲請人借用下列款項:民國( 下同)96 年
7 月9 日向聲請人訂定貸款契約金額新臺幣845 萬元整,並
邀同王智化、郭錦紅等為連帶保證人,期限自96年8 月21日
至116 年8 月21日止。(債務到期日,利息利率,遲延還本
付息違約金及遲延利息等詳借據所載)。
2.債務人蔡孟娟目前尚積欠上開請求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
等未為清償。依貸款契約第八條之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3.債務人王智化、郭錦紅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綜上論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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