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715號
SLDV,100,司促,18715,201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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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孟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智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錦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玖萬柒仟陸佰肆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蔡孟娟向聲請人借用下列款項:民國( 下同)96 年
  7 月9 日向聲請人訂定貸款契約金額新臺幣845 萬元整,並
  邀同王智化郭錦紅等為連帶保證人,期限自96年8 月21日
  至116 年8 月21日止。(債務到期日,利息利率,遲延還本
  付息違約金及遲延利息等詳借據所載)。
 2.債務人蔡孟娟目前尚積欠上開請求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
  等未為清償。依貸款契約第八條之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3.債務人王智化郭錦紅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綜上論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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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