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645號
SLDV,100,司促,18645,201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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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興德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殿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 年07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04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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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德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