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6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董明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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