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412號
SLDV,100,司促,18412,201110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桂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