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334號
SLDV,100,司促,18334,2011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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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聯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玖佰壹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壹仟陸佰陸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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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