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聯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銘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玖佰壹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壹仟陸佰陸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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