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317號
SLDV,100,司促,18317,20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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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庚豪即王錦圓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庚國即王錦圓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秀雯即王錦圓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玖佰貳拾貳
  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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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