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克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捌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82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克鴻 │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
│ │42883 │ │月4日起 │ │九九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克鴻 │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100000│ │月7日起 │ │.七一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克鴻於民國98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36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
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9.99%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
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利息。
二、相對人林克鴻另於民國 98 年8 月1 8 日向聲請人請領
國際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相對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 依聲請人寄送之信
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依聲請
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
予聲請人。如當月消費款項逾期未繳,則消費款項以年息百
分之19.71計算利息。
三、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合計新臺幣142,883元整,及自
各筆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
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
。狀 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誠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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