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苡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正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麗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82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正民、朱│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0│年息1.66% │
│ │199045│苡蓁、林麗│3月01日起 │8月01日止 │ │
│ │元 │環 ├──────┼──────┼───────┤
│ │ │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8月0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正民、朱│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9045│苡蓁、林麗│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環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苡蓁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管理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朱正民及林麗環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
4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0萬3,142 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
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
每滿1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朱苡蓁於100 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
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9萬9,045 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
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另債務人朱正民及林麗環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准予
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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