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244號
SLDV,100,司促,18244,20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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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2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苡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正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麗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824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正民、朱│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0│年息1.66%   │
│  │199045│苡蓁、林麗│3月01日起  │8月01日止  │       │
│  │元  │環    ├──────┼──────┼───────┤
│  │   │     │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8月0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正民、朱│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9045│苡蓁、林麗│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環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苡蓁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管理學院時,邀同債
  務人朱正民林麗環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
  4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0萬3,142 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
  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48期,
  每滿1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朱苡蓁於100 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
  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9萬9,045 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
  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另債務人朱正民林麗環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之規定,准予
  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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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