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108號
SLDV,100,司促,18108,20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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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欣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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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