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敬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敬壽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年九月十九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34,745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1,469 元整。
(三) 違約金:新臺幣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
百年九月十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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