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047號
SLDV,100,司促,18047,201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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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盛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永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敏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捌佰叁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4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敏玉、王│自民國100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528837│永瀠、王盛│月12日起  │      │三六六    │
│  │元  │愷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方敏玉、王│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8837│永瀠、王盛│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愷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盛愷於民國92年間至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
    王永瀠方敏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9 筆,共計新臺幣56萬8,304 元整。並
    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
    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08 期。倘
    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
    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王盛愷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新臺幣52萬8,837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王永瀠方敏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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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