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宜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
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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