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023號
SLDV,100,司促,18023,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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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圓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明
代 理 人 翁祖立律師
代 理 人 吳宗樺律師
代 理 人 高國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億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瑞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陸拾貳萬玖仟陸佰肆拾叁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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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