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尹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連尹如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7,814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6272元。(三)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
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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