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974號
SLDV,100,司促,17974,20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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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尹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連尹如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7,814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6272元。(三)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
  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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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