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711號
SLDV,100,司促,17711,201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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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秀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宥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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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