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6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士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亞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文煒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叁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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