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476號
SLDV,100,司促,17476,20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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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雅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嘉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柒佰肆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
  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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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