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雅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嘉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柒佰肆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
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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