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416號
SLDV,100,司促,17416,20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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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4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豫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74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豫貞  │自民國09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59918 │     │2月02日起  │      │點九八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豫貞  │自民國09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30000 │     │2月21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豫貞  │自民國093年1│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
│  │59918 │     │2月02日起  │      │之二十計算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豫貞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00 │     │1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
   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款
   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
   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
   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
   金。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最高可
   動用額度三萬元整,簽訂申請書暨契約書為憑,約定額度
   可動用期限自民國93年10月12日起至94年10月12日止(約
   定到期後借款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得依原契約內
   容延長契約期限),並以動支該額度本金百分之五為每期
   最低還款金額,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
   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
   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金額及
   利息、違約金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
   權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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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