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374號
SLDV,100,司促,17374,201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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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明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威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宗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姝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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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