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372號
SLDV,100,司促,17372,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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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金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威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宗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姝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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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