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金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威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宗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姝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