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名媛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碧姬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清芬
法定代理人 李庭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玖仟壹佰貳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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