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盧瑞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煇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弘彬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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