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20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許世南即許廷坤之繼承人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許世傳即許廷坤之繼承人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許金鑾即許廷坤之繼承人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許金鳳即許廷坤之繼承人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許金菊即許廷坤之繼承人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許玉葉即許廷坤之繼承人聲 請 人即債權人兼前列六人共同代理人 許金蓮即許廷坤之繼承人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永樂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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