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205號
SLDV,100,司促,17205,201110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世南即許廷坤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世傳即許廷坤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金鑾即許廷坤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金鳳即許廷坤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金菊即許廷坤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玉葉即許廷坤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兼前列六人
共同代理人 許金蓮即許廷坤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永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