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建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鳳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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