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寶琴
法定代理人 孫碧岑
法定代理人 林財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增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玖仟萬元,及自民國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壹佰捌拾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壹佰捌拾壹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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