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鈞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零肆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686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鈞盛 │100年9月2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67341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楊鈞盛於91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
約定自91年12月19日起至93年1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務
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
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
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
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9 月23日止累計132,042 元
正未給付,其中67,341元為本金;64,701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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