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1584號
TNDM,89,聲,1584,200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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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木發
  受 刑 人 林炎松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林木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叄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木發因受刑人林炎松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有具保人暨受刑人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稽,自 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挹棻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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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