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634號
SLDV,100,司促,16634,201109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6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明暉即鍾明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循環
  利息,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